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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非机动车道时,与另一方向直行行驶在非机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车损人伤。日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即:一、被告中人财保六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计15416元(含被告周某垫付款2000元);二、被告周某承担停车费90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款项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1989年9月1日出生,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响铃庵居委会某巷某号的姑娘周某,于2012年8月7日14时,驾驶购买不久但已投保险尚未上号牌的一小型轿车,沿六安市皖西大道南高巷由南向北行驶至皖西大道非机动车道时,与游戏向西沿该皖西大道非机动车道直行的1974年7月出生,家住市原花影剧院宿舍的女士梁某所驾驶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梁某人伤车损。事故六安市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周某负全责。梁某经六安市立医院救治出院后,即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215元。
法院在依法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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