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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还款未清无异议,逾期利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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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pa7 于 2012-12-26 09:02 编辑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如果逾期没还呢?

       2011年10月8日,王某某向叶某某借款700000元并立有借据一份,借条上注明此款15天之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叶某某仅于2012年元月18日还款500000元。余款经王某某催要叶某某至今未予归还,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某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70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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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为证,双方均无异议,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还款。被告尚欠原告200000元逾期后未还,违反了合同法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中逾期至今未付的200000元逾期利息,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已经归还的500000元,原告已经接受并未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逾期利息,因此原告要求偿还该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借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

       借钱需谨慎,要钱的时候如果有合理要求也应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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