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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山县法院审查通过并执结该县工商局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霍山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添加着色剂馒头案,有利地保障了居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2011年4月15日,霍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霍山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大圆盘附近一家超市)赵某租赁的柜组例行检查时,查获前一日加工尚未售出的添加着色剂玉米馒头29只,并查出已经使用过的半瓶柠檬黄。经核实,江苏涟水县人赵某与霍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以联营形式经营面点柜组,赵某主营加工销售各类馒头等面点,在加工玉米馒头过程中,为节省玉米面量,习惯性添加柠檬黄着色,达到馒头颜色逼真效果,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规定,其生产的染色馒头是以假充真食品。另据调查,赵某共生产加工玉米馒头120只,均添加柠檬黄,成本为0.50元∕只,售价为0.60元∕只,均在面点柜组销售。
霍山县工商局以霍山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商家改正,没收加工玉米馒头添加的柠檬黄和尚未售出的添加柠檬黄玉米馒头29只,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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