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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裕安区固镇的王某与聂某是好朋友,2011年王某因做生意向聂某借款10000元,并有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到期后王某未能如期偿还借款。2012年2月,王某不幸因意外死亡,王某的妻子罗某和儿子王某某获得了赔偿款。后王某多次向罗某和王某某要求还款,遭到拒绝,故聂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和王某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王某向原告聂某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有王某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借款人王某因意外已经死亡,肇事方支付的赔偿款虽不是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遗产进行处理。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所得遗产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故两被告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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