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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判刑拘役两月的刑事案件。
2012年8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他人),遇对向行驶的小型客车,两车交会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后载的他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299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经依法认定:杨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明知报警而没有离开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首;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杨某放弃经济赔偿要求,并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案经霍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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