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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晚上6点左右,何某驾驶丰田牌轿车沿G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98KM+780M处,由于超限速行驶,避让前方来车时,撞倒前方同向行驶的A二轮摩托车和B二轮摩托车,造成A车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B车驾驶人任某及车后乘坐人李某受伤。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请求他人报警、积极搜救被害人、给予被害人亲属适当的经济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依法酌情从宽处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车祸猛于虎,希望驾驶员们能够谨慎开车,珍惜自己也珍惜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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