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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六安一男子为哥们参与斗殴伤人 依法判缓希反思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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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邀约参与攻击、殴打他人,并砍人一刀,致被砍人经鉴定为轻伤。终被公诉机关指控犯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该罪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1992年5月1日出生的初中生田某,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村,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09年5月10日晚9时许,田某受朋友杨某邀约。同林某等五人在六安市明珠广场“一线情”网吧门口聚集商议,欲对之前殴打过自己的王某进行殴击,杨某并提供刀具。田某跟随林某、杨某等五人持刀、皮带冲上该网吧二楼,对正在上网的王某等进行殴打、砍击,田某随后亦朝王某砍了一刀,经鉴定王某损失程度为轻伤。2011年5月9日,田某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公诉机关不批准逮捕,次日即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田某被公安机关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14日向公诉机关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于2012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被告人田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田某一直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亦无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参与本案系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讲面子而为,自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悔过自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受他人邀约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田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结合田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是初犯,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控能力,出于哥们义气,持械伤人,法院决定在给予从宽处罚的同时,希望被告人能从本案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在将来生活和工作中,做遵纪守法的人。故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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