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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司机在国道上撞倒行人后逃逸,致使受伤的行人遭后面的车辆碾压死亡。近日,裕安区法院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驾驶皖NB1088小型轿车,沿G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02KM+800M处时,撞上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周某,致周倒地受伤,卢某及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刘某驾驶皖N16451号轻型货车途径事故现场,周某遭到该车再次碾压。后被害人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方民事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对其定罪处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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