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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兄弟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引起一方不顾及兄弟亲情将另一方的右眼殴打致十级伤残。 大智和小勇系一对亲兄弟,两家前后相邻,且大智家必经小勇家西边房屋拐角处。2011年初,大智经过该拐角处时,发现小勇家门前的洗衣池中的自来水出水管正对着该人行道上淌水,使道路泥水淤积,影响通行。大智见此状,遂与小勇理论,并建议其换一个水龙头。小勇却一毛不拔,并未觉得自己有错。后大智便把其出水管拿到一边,小勇立即扑向小大智,一手揪住其头发,一手握拳击打其面部,致大智的右眼部受伤。
事后,伤者经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后经鉴定,其右眼因拳击致伤,构成十级伤残。遂大智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小勇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2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系同胞兄弟,但被告未采取正当的方式解决纠纷,却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右眼受伤的后果。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即17000余元
通过此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小勇做事太过鲁莽、不念及亲情、小小事情竟然大打出手、最终害了自己、伤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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