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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韦女士与施先生于2000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两人经过几个月的相处,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一儿子。 
 
 
  两人由于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较差,丈夫对家庭不管不问,还沾染赌博恶习。韦女士规劝无效,却反遭丈夫的毒打,双方感情因此不和。 
 
 
  2003年,双方争吵后,韦女士外出务工,夫妻已分居生活八年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1年10月1日,韦女士曾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诉离未获准。现韦女士再次起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与施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原告再次起诉的时间与上次判决不准其离婚的时间间隔不足一年,根据相关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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