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载人车辆”出事故致伤,遂引纠纷。最后,法院判决伤者承担10%的责任。
2011年8月份,陈某乘坐李某骑的人力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被余某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撞翻致陈某摔伤。后陈某被诊断为肝右叶后段挫裂伤等多处受伤。经治疗,陈某共用去医疗费13000多元,后陈某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乘坐他人人力三轮车,被余某骑电瓶车撞倒致伤。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治疗经过均没有异议。故对于陈某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应予支持。但陈某乘坐不能载人的人力三轮车,忽视自身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损失的10%。后陈某的损失经法院确认为20000多元,遂法院判决余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90%,即18800多元;余下10%的损失由陈某自行负担。(文中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