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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见财遂起犯意,盗走他人现金2万元,妄想发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后被告人陈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4万元。其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正所谓,君子取财有道方可心安理得。
2012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寿县阳光半岛奥特莱斯工地利用维修电线的机会,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材料间天花板上的现金2万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归案后陈某已将2万元赃款退回给张某,张某对陈某的行为亦给予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现金2万元,属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又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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