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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如何应对商家不开发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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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餐饮场所消费,商家开具发票给消费者,这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近日,却有市民反映,在市区某些餐饮场所消费索要发票困难,特别是一些中小饭馆,如果顾客不提出要票,商家根本不会主动提供发票。还有的餐饮场所买单时顾客不索要发票,商家会赠送小礼品或代金券。
  2月19日晚,市民夏先生携好友来到市区云路街就餐,期间,共消费190多元,买单时收银的店员告诉夏先生,如果不要发票,可以赠送价值20元的午餐代金券或赠送两瓶可口可乐。夏先生告诉记者,最后自己选择了两瓶可乐给同行的小孩饮用,买单时自己发现,乐意接受这种做法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对此,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正阳认为,消费者如接受商家提出的这种方法,从个人来看,是可以得到一些实惠。但事实上助长了商家偷逃税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另外,发票既是消费凭证,又是重要的维权依据。商家不提供发票,一旦消费者离开饭店后发生身体不适或者发现财物丢失,事后很难找商家维权。


  记者调查发现,像夏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还有很多,特别是中小餐馆,如果顾客吃饭后不要发票,买单时,餐馆可将消费额的零头去掉或打相应折扣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日前,记者和朋友一起在市区龙河路的一家饭店就餐,结账时共消费158元,买单时记者提出了要开发票,旁边的店主发话了,他告诉记者,如果要发票,158元必需照实收,不要发票的话,零头8元可以不收,只收150元。同行的一位朋友说,以前吃完饭,餐馆往往不给顾客发票,通过这种方式逃税。现在人们的意识都提高了,吃完饭不忘索要发票,但一些餐馆经营者又将顾客的消费额去掉零头或者打个小折扣,一些顾客得到了好处,就不再向餐馆索要发票了。


  对于这一现象,地税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现实中,少数经营者以给予折扣、附赠商品的形式,规避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发票违法行为。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情形,要坚持维护合法权益,保存证据,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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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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