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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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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于某车行和肇事顾客董某对于涉案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判令某车行与顾客董某分担损失的赔付责任。

  董某欲购某品牌车,因该品牌车型号多,董某想逐一试驾后再作定,某车行考虑到董某已数次来洽谈买车事宜,并与车行的销售人员极为熟悉,便同意了董某的试驾要求。董某在车行后院试驾两辆轿车后,要求上路试驾,车行认为董某已基本确定购买意向未表异议。董某在路上试驾第三辆轿车时,因路窄车多车速过快,车辆行进中追尾前车,致两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因两车损失30000元的负担问题,董某与某车行发生纠纷协商未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车行与顾客董某未签订书面的试驾合同,赔付责任的认定无明确具体的合同约定来界定。事故发生虽系顾客董某违规驾驶造成,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但某车行在允许董某试驾车辆时,既未核实董某有无合法驾驶资格,又放任董某在非规定的试驾路线上驾驶,存在着过错。董某和某车行作为事故发生的过错方,对于事故所致损失均应就其过错而担责。至于确定损失赔付责任的具体比例,经综合审查双方过错大小及各自过错致事故发生及占所致损失的比例,酌定董某负80%责担损失24000元、某车行负20%责担损失6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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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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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野战排 发表于 2013-2-23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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