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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件。事故中,酒醉的李某驾驶奔驰小型轿车与周某驾驶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二死三伤的惨烈事故,其中李某当场死亡,奔驰车的乘坐人朱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其他乘坐人王某等三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残,货车驾驶员周某所幸没有受伤。 2012年2月26日晚20时许,本是一个平静安宁的周末之夜,舒城县某中学学生家长李某邀请其子所在班级的任课老师一行五人欢聚,李某为显盛情,特向朋友彭某借来一辆奔驰小型轿车,用于往返接送老师聚会。酒席间,必定少不了小酌几杯。席后,李某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驶,不料在行驶至舒城县马河口大桥时,与迎面而来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严重撞击,酿成上述惨剧,本来安静祥和的周末夜晚却成了几户家庭的不眠之夜。
法院联合学校教委,凝心聚力抚平受害者伤痛
舒城法院的法官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认真梳理,主张先行调解,既有利于各个矛盾的消释化解,又能保证执行过程的有效展开。鉴于此,法官联合伤者所在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参与调解。但终因本次交通事故涉及赔偿数额过大、保险额不足等,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诉讼之路,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法官权衡各方利益,审理中中凸显公平正义
此次事故经舒城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奔驰车上的其他乘坐人无责任。奔驰轿车车主为彭某,货车车主为被告友安车队,该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中财保舒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某。
不日,受伤较重的王某将李某的家属及周某、彭某、张某、友安车队、中财保舒城支公司列为被告;该案件审理过程中陆续受案三件,案由均是因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虽然是四个案件,但是却唇齿相依、环环紧扣,舒城法院的法官依据案情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以便于更加透彻的了解案件事实、抓住争议焦点、平复矛盾纠纷。最终深入浅出的将此次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了判决,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平息了社会矛盾和舆论争议,定纷止争,树立了法院作为公正正义的国家机关应有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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