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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刚租用一间门面房一个星期,忽然被一个陌生人要求退还房屋,这让杨某一时摸不着头脑,明明是和张某协商约定租用一年的,怎么会被一位从未谋面的人要求退房呢?
原来在此前一周,杨某和“房东”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19300一次性支付,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生意,杨某一次性支付19300元给张某。但刚租一个星期后,一位自称是此门面房所有人的周某要求杨某立即退房,经仔细询问才得知,此门面房确实不是张某所有,在张某使用期间未经周某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自己的。当杨某找张某要求退还“租金”19300元时,张某已销声匿迹了,杨某一直寻找张某近两年之久也未能找到。
无奈之下,杨某于近日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193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寻找被告所花费的差旅费。由于被告张某一直未能找到,承办法官只能缺席审理,依据原告杨某所提供的证据,张某欠19300元的事情清楚,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差旅费,由于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承办法官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欠原告杨某房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93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逾期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5000元,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某房租费19300元,并从2011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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