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
2012年6月19日11时15分,被害人李某在帮王截流乡王楼村十一组居民吴某用锹铲平填鱼塘时,被告人刘某、王某各驾驶三轮车在运卸土的过程中相对倒车时,将李某挤压致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王某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46000元(其中:刘某赔偿96000元;王某赔偿5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两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