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1年9月1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30岁的淮南人陈某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载着岳父王某某沿寿霍路由寿县迎河镇大店村前往李台村,当行驶至S310线135KM+830米的弯道处时,摩托车驶离路面后翻倒在路下,陈某的岳父王某某当场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部分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讨论决定,法院以被告人陈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