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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0日,陈保国在寿县小甸镇古楼村一村民家推牌九,因将身上的钱输完,遂欠账继续下注,没想全都赔进去了,同场观看的张泽勋见状要求其下去,自己上去推,陈不同意,与张发生争吵。后来,陈准备离开时,张小声说了句没钱还赌的话,让陈听到,陈推了张一把,张愤愤不平,到一居民房内拿了一把“叉扬”,并用“叉扬”把陈的小腿打了一下,双方继而相互厮打并倒在地上。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陈右下肢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件起诉到法院,陈张二人于2012年4月21日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协议,张一次性赔偿陈各项费用18000元。张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张已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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