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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男子陈某因家中建楼房,先后两次从个体户华某处赊购钢材,2010年7月6日陈某赊购价值24195元的钢材,陈某在欠条上注明于2010年8月15日付清,逾期付款,每月按欠款额的3%利率承担违约金。2010年8月14日华某处购买价值28000元的钢材并出具欠条,欠条注明钢材款于2010年8月30日还清,逾期付款,每月按欠款额的3%利率承担违约金。2010年9月 21日,陈某付款10000元。下欠钢材款经华某多次催要,陈某一直未付。现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支付钢材款42195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陈某出具的两张欠条,证明陈某赊购原告钢材的事实。法院向陈某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华某购买钢材,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应属违约。华某要求陈某立即给付所欠钢材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华某借款42195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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