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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籍驾驶员饶明某驱车从江苏工作地赶回河南老家,车辆行驶至沪陕高速六安段时,在其超车时撞上左前方轿车,导致两车冲出道路,撞上其他车辆,最终酿成四人死亡、五车受损的惨祸。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饶明某定罪处罚。
2012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饶明某为了从江苏工作地回家过“十一”,其驾驶浙AA1X09号小型轿车,车内载着朋友、同事。当饶明某驱车沿沪陕高速公路(六安段)上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05KM+400M处时,在从右侧应急车道超车过程中,车左前部与左前方客货车道内行驶的浙AKOA6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两车冲过道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进入下行线车道,又分别撞上该车道内行驶的苏A62110号大型客车、鄂FEH250号小型轿车,继而造成鄂FEH250号小型轿车冲过道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进入上行线车道撞向该车道行驶的浙J7A169号小型轿车。该起事故造成浙AAlX09号小型轿车内乘员蒋仁某、陶清某、蒋建某、熊之某四人当场死亡,及五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饶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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