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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淡风轻看世界 于 2013-3-20 10:12 编辑
原告赵某某诉称,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特别是孩子出世后,被告不顾家庭和孩子的需要,一人外出打工,期间也不和原告通信,孩子的生活、抚养也不过问。被告年底虽回来过年,但双方仍缺乏沟通交流,无共同语言。年后,被告又不辞而别外出打工。一年中,家中的事务和孩子抚养全由原告一人承担。现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汪某某辩称,我外出打工是为了家庭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18日,双方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5月生一女孩取名赵金兰,婚后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产生一定隔阂。近年来,因男方长年在外打工,双方交流沟通较少,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和危机。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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