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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裕安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汤某离婚,婚生子归陆某抚养,汤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现有楼房(上下二层)计七间,归原告陆某及婚生子所有,平顶小房四间归被告汤某所有,一辆五洋本田摩托车归汤某所人,一辆电动车归陆某所有。
陆某与汤某经人介绍相识,续而在互不了解、无婚姻基础之情形下盲目草率于199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汤某不履行丈夫职责,未尽父亲义务,对家庭不负责,挣了钱就去喝酒,时常也不回家,即使回家夫妻间也为家庭琐事争执不休,经亲友多次劝解,均无效果。由此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庭审中,汤某与陆某自愿协商协议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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