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21日,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西门外跃进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同向陈某驾驶的电动车时,遇相对方向来车,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将陈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致陈某受伤,两车受损。本起事故经寿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近200天,花去医疗费近40万元。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级伤残,陈某因交通事故致其特重型颅脑损伤,四肢瘫,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经查,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是孙某,实际所有人是王某某,王某某和孙某是王某的哥哥和嫂子。王某某辩称陈某的伤情是由王某驾车直接导致的,所以应当由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辩称其虽是该车实际所有人,但在借给王某车辆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查,该车在淮南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赔付给陈某1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陈某身体受到伤害,对陈某的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诉请王某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15210.47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