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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某诉被告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原告韦某在诉状中称:2012年10月25日下午四时许,被告黄某牵着一白一黑两只大狗,自晓天镇大街韦某的门前经过时,其中一条大黑狗(未牵绳),突然窜入韦某的家中,叼起韦某家饲养的一条宠物狗到街道墙角下。黄某立即用其手中拴狗的皮绳呵斥鞭打大黑狗,但是大黑狗就是紧紧咬住小宠物狗不松口。韦某见状顺手拿起墙边一根木柴棍赶到被告身边,准备帮助打开黑狗,不料黄某猛力用胳膊一挡,说:“你甭打”。韦某因受黄某胳膊的反作用力的阻挡,身体一下摔打在地,右下肢受伤,当场不能站立。
事后,黄某及其亲友立即将黄某送入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该院诊断:左股骨颈骨折。该院予以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韦某于2012年12月1日出院。2012年12月20日经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八级伤残。
韦某称黄某目前已支付全部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费,但没有对其误工、护理、营养、伤残等损失予以赔偿,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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