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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某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六安市云路街与沿河路四岔路口处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现场众多群众围观。公安民警董某、徐某路过时下车询问情况,疏导交通,并联系救护车救助伤者。此时,刘某的亲属推搡对方当事人,徐某上前劝阻,刘某从地上站起猛击徐的面部,董某上前制止,遭到刘某的不断殴打。期间,刘某将董某的警服撕烂拽脱,并猛击董的胸腹和背部,致其L3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后刘某被抓捕归案,并被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判决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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