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十五岁对于一个花季少年来说正是认真学习的年龄,仅因其向同学索要香烟不成殴打他人,随后引发斗殴,最终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伤人者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是独山镇同兴寺中学的学生,上学期间不思进取,因和校外不良少年多有接触,自身沾染了很多恶习。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因向同校学生王先某索要香烟未果,遂对其实施殴打。次日6时许,王先某邀约同校学生匡开某、黄某等人与陈某、李某、杨光某等人到2号学生寝室斗殴。在撕打过程中,陈某掏出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捅向匡开某、黄某、王先某,致匡开某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王先某背部裂伤、左侧液气胸及肝血肿;致黄某背部及肢体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王先某、黄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独山镇同兴寺中学赔偿被害人匡光某父母30万元,陈某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黄俊3600元,赔偿被害人王先某23000元,获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五周岁、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方有一定的过错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被告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观念淡薄,希望被告人能正确对待法院判决,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加强道德修养,远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