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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利息约定超银行四倍部分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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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期,霍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宋某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6%,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及其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刘某应归还原告宋某借款1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6%给付的利息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宋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3-4-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6分也太高了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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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高了,是高利贷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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