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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沈某因玩游戏而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遂在游戏机室内乱砸东西,造成损失价值为6200元,法院认定沈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7月15日21时许,沈某在寿县寿春镇楚都商城某动漫游戏机室内玩游戏机时与服务员发生争吵,继而用椅子将游戏机室内两台游戏机砸毁。后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鉴定损失价值为6200元。
法院认为,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沈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对被毁坏的物品已按评估价给予了全部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此情节,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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