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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蔡某的离婚请求。
1992年初,原告蔡某与被告董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在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两人于1993年9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因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8年董某外出打工,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3月蔡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两人关系未有任何改善,仍过着分居生活,2013年2月,蔡某以夫妻分居长达5年之久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董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调解。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原告于2012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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