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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盗贼盗取他人拎包,得手后被受害人发现,四人随即逃离。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受害人受伤。近日,裕安区法院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抢劫罪对盗贼定罪处罚。 2011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张某、王某(均另案处理)来到本市南门口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在“华庭足浴”店中吧台柜内窃得装有130元现金等物品的女式拎包一个。后受害人发现拎包被盗,遂追赶盗贼。四人在逃至马路对面的南大巷时,被追赶来的被害人王某某及同事发现。为抗拒抓捕,朱某用螺丝刀将王的额头戳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受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在抗拒抓捕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受伤,对造成的民事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相关合理请求应予支持,对其中不合理部分应予以剔除。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民事损失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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