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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人说媒为借口,实际却以贩卖智障妇女牟利。日前,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汪某某拐卖妇女案。
经法院查明,2012年9月初,被告人汪某某获知寿县某乡镇村民汪某的老婆万某某(轻度智障)从外面跑回汪某住处,汪某考虑自己年老体弱无力照顾万某某,被告人汪某某遂提出帮万某某再找婆家,后汪某某将万某某介绍给刘某某为妻,汪某某假借给万某某母亲赡养费为由,向刘某某索取现金4000元,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实被害人智力缺陷的“鉴定意见书”,因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与鉴定单位不符,亦未附具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其证据形式不具有合法性,故对此“鉴定意见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汪某某的4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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