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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在六安市解放南路经营一家女子养身会所,2012年7月份准备将该会所进行装修,于是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余某。在装修过程中,考虑到会所急于开业,余某找到水电工吴某帮忙施工。7月29日下午5时许,余某与吴某一起安装灯具,吴某触电倒地,余某等人立即将其送到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经辖区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吴某的家属于2012年12月19日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
原告家属认为,余某没有装饰装修相关资质,陈女士明知余某不具备室内装修的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余某,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电力法》等规定,陈女士与余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女士与余某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水电安装具有很大危险性,由于其本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触电身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余某赔偿原告家属12万元,于2013年5月10日给付6万元,2013年6月30日给付6万元;陈女士于2013年5月10日前给付吴某家属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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