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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寿县:以婚行骗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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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马某、张某、赵某、胡某、盛某(均已处)等预谋采 用以婚行骗的方法骗取钱财,于2002年9月12日,将冒称为刘某之女刘某某的盛某介绍给寿县众兴镇的吴某为妻,骗取钱财计18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马某、张某、赵某、胡某、盛某(均已处)等人预谋以婚行骗。2002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将冒充刘某之女刘某某的盛某介绍给寿县众兴镇的吴某为妻,骗取钱财计18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另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2012年12月17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 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4000元;与蒙城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40000元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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