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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6日,张某向金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金某为催要借款未果,至精神失常意外死亡。死者金某的继承人妻和子女共四人作为原告诉至霍山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归还欠款15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认为:四原告的被继承人金某生前向被告张某提供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 还;原债权人金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取得继承权,故对四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 不支付利息,但经债权人催要仍未归还的,应支付逾期利息,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限期被告张某清偿四原告欠款本金15万元及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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