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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1、2006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在寿县双庙集镇迎河村小郢组自己家中,趁无人之机,将熟睡中的方某某衣服脱去,后将其强奸; 2、2007年冬季的一天上午九时许,被告人方某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泾村江桥355号方某某父母的出租屋内,趁家中无人之机,将方某某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在明知方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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