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寿县八公山乡的杨多钱与张洪盛两家因田地种植黄豆一事发生纠纷,后经多方调解未果。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杨多金邀约杨多钱等人到预留地收割黄豆,被告人张洪发与张洪盛在得知杨多金等人在预留地收割黄豆的消息后,携带烟刀、斧头等工具赶至预留地并与被告人杨多金等人发生斗殴,在相互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洪发持烟刀砍伤杨多钱腿部,被告人杨多金持利器砍断张洪发右手大拇指。后经鉴定,张洪发、杨多钱所受损伤属重伤。
案发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杨多金一方自愿补偿张洪发经济损失10000元;双方均自愿放弃对对方所有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双方对对方所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虽然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多金、张洪发因民间纠纷引起相互斗殴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多金、张洪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民事方面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相互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后依法判处两被告各三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