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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朱绍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
1、2012年3月底的一天早晨,被告人朱绍安趁同村村民周某某(1933年3月22日出生)一人在家之际,窜入周某某家中,采用言语威胁及暴力手段在周某某家厨房内的草堆上将周某某奸淫。
2、2012年4月初的一天早晨,被告人朱绍安趁同村村民周某某一人在家之际,窜入周某某家中,采用言语威胁及暴力手段在周某某家的农机屋内将周某某奸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绍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朱绍安的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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