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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村习俗,缔结婚约关系时,男方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订婚财物,俗称“彩礼”。今年2月份,因女方解除婚约,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女方不愿退还,寿县寿春镇的许某某就将女方及其父母告到县法院。
2012年,许某某经人介绍与万某订立婚约。许某某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家彩礼18880元,给随行的小孩红包1000元。两人订婚后,在外地打工时同居生活,期间万某因怀孕做了人工流产术。2013年春节期间,双方因择婚期等琐事产生矛盾,女方要求解除婚约,许某某要求退还彩礼和红包,却遭到女方拒绝。 法院认为,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理由充足,女方应当返还。但男方要求全额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男方与女方已经同居生活,并致女方怀孕、流产,从维护女方权益的角度,应酌情部分返还彩礼。对被告万某某、孙某某没有收取原告分文彩礼的抗辩,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婚约的缔结不仅仅涉及男女本人,还牵涉双方的家庭,彩礼的支付应视为家庭支付,彩礼的收受也应视为家庭收受。男方给付随行小孩的红包是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该部分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返还1000元红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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