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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1日20时许,家住六安市韩摆渡镇的范某酒后因拆迁补偿款问题与村书记张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范某气愤不已,遂赶至张某家中,砸毁其玻璃门并谩骂、追打张某及其妻。村民见状便即刻报警,当出警民警及几名村民赶到劝阻时也遭其殴打,殴打致张妻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张妻损伤程度为轻伤,被砸毁物品价值2268元。
8月29日,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表示谅解。9月10日,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又任意毁损他人私有财物,价值达226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范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且考虑到其当庭认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案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现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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