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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0日晚上,金寨县梅山镇发生一桩惨案,该镇女子袁某泼汽油将丈夫顾某某烧成重伤(本报去年3月13日曾报道)。六安市中院一审判决后,袁某不服,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年。 袁某因家庭纠纷,对丈夫顾某某心生怨恨。去年3月10日,袁某将汽油倒入一个不锈钢脸盆中,等丈夫顾某某回家走到堂屋大门处的台阶时,袁某突然将盆内的汽油泼到顾某某的头面部和身上,并点燃顾某某衣物上的汽油,迅速逃离现场。顾某某一头扎进院内的水缸中将火熄灭。当晚19时许,袁某到当地警方投案自首。 烧伤后,顾某某彻底毁容。经鉴定,顾某某的面部达到三级伤残,双手为六级伤残,全身另有多处不同程度的伤残。 去年11月26日,六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袁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袁某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判决的第一项,认定上诉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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