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寨房屋买卖缺诚信 对簿公堂终和解
家住金寨县燕子河镇的李某花费18万元从江某手中购买一套房子,没想到却买来一堆麻烦事。
2011年7月,李某与江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将一套住房以18万元卖给李某,先行付款13万元,余款待产权过户后付清。今后李某在旁边建房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影响李某房屋采光和通行。但江某在收到13万元购房款后,没有积极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是在旁另行建房,其房屋面积不但占用了公共通道,而且还影响了李某房屋的采光和通行。双方为此数次发生纠纷,多次协调未果。李某遂一纸诉状将江某告到金寨县人民法院青山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考虑到13万购房款已被江某消费,且江某年龄已近70,若简单判决,执行有很大困难。为此法官从相邻关系的角度做江某工作,同时从解除合同后的不利后果来劝说李某。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合同继续履行,江某减少1.4万元购房款,并另行出让一块使用证范围之内的土地给李某使用,双方握手言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