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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李女士经人介绍与毛先生相识,后两人同居生活,不久李女士生下一子。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李女士发现他性格暴戾,好打人,特别喝酒之后就会无故殴打她,而且还不尊重她的父母。2012年10月,李女士丢下不到两周岁的儿子离家出走,与毛先生分居生活。2013年3月12日,李女士起诉至寿县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由本人抚养,毛先生承担子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毛先生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李女士出走,双方同居关系终结。双方同居期间及李女士出走后,非婚生子一直随毛先生及其父母一起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且毛先生系电焊工,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李女士,故对李女士要求抚养非婚生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现在的实际需要及李女士的支付能力,判决非婚生子由毛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