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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的蔚某某与高某某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均在外打工生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一女。2008年双方回乡生活,丈夫蔚某某到县城打工,妻子高某某在家照料孩子。2011年夏,高某某听说蔚某某与一女同事打的火热,双方开始吵闹不休,2012年1月高某某起诉要求与蔚某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各执一词,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而丈夫在此后负气离家不归,双方断了联系。2013年1月,高某某再次将蔚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初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还可以。自2011年夏天起,因丈夫行为不检点,造成妻子怀疑其有婚外情而引发双方经常吵闹不断,加之双方沟通不够,特别是法庭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作为丈夫的蔚某某不但未抓住时机,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反而赌气离家外出,以致夫妻失去联系,无法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依法应予以支持。近日,寿县法院正阳法庭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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