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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8日19时15分许,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至寿六路S203线196KM+152M处,因车辆出故障,停路边维修,由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晚上未在来车方向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造成王某某驾驶皖NST737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该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花某某预付给原告16000元。王某某的父亲、妻子和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花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24640元、丧葬费17507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费用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078元、急救费300元、车损费4360元,合计255885元中的212809.5元。
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花某某违章停车造成王某某死亡,花某某应当按其所负事故次要责任,对王某某的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花某某应在其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花某某按其所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份额。根据王某某家人的请求,结合本案案情,判决花某某赔付给王某某家人因王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王小军(化名)的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相关费用、摩托车损失费,共计1395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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