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寿县三人合伙丢包诈骗
日前,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三人合伙流窜诈骗钱财案,被告人屠某伟、刘某让、朱某礼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1年3月7日至2012年4月3日,被告人朱某礼、刘某让、屠某伟流窜至寿县迎河、正阳关镇及六安市区,通过丢钱包、捡钱包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雷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现金及黄金戒指、手机等物品,诈骗金额共计13490元。屠某伟于2012年10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待了因诈骗罪被判刑六个月的事实。
法院认为,屠某伟、刘某让、朱某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罚金10000元至25000元不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