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赡养扶助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被告文洋以母亲手中有钱,有经济能力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其母许静将儿子告上法庭。日前,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文洋承担法定赡养义务,每月给付原告许静赡养费100元。
原告许静诉称,被告文洋系其儿子。2000年以来,没有对其尽到赡养义务,日常生活费及医药费均由三个女儿给付,其向被告讨要生活费及医药费,被告分文不给。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整。被告文洋辩称,母亲现在手中有钱,有经济能力,不需要我给付赡养费。法院查明,原告许静在其夫文喜病逝后一人单独生活。许静有三女一子,一子系被告文洋。许静在寿县新城区改造时获得土地补偿款3万元、房屋补偿款2.4万元、继承其夫文喜的土地补偿款7722元。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许静年事已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被告文洋作为许静之子,应尽自己的赡养扶助义务。虽然原告现在有存款数万元,生活并不困难,但不能以此免除被告赡养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文洋每月给付原告许静赡养费1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