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云淡风轻看世界 于 2013-6-1 11:16 编辑
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德良、孙德富犯抢劫罪案件。
2012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孙德良驾驶皖K89565号灰色面包车,带乘其弟弟被告人孙德富窜至霍邱县邵岗乡境内偷狗,在潘嘴村大堰组水泥路边的稻茬田里,用事先购买的一粒“三步倒”毒狗药将一条白色狗毒死后往车上抱时,被狗的主人朱某发现。朱某先是步行追撵,后又返回家中骑摩托车追撵。同时,朱某的家人打电话给前方群众杜某,让他上路将逃窜的作案车辆拦截。杜某接过电话后也告诉在旁边的被害人张某。孙德富在抱被毒盗的狗时见有人跑来,就跟孙德良讲偷狗被人发现,让孙德良驾车赶紧跑。孙德良通过车后视镜也看到后面有人追撵和打电话叫人。孙德良驾车带乘孙德富先是右转弯行驶一段路后,又准备左转弯行驶逃跑。张某、杜某刚跑到杜甫家门口的水泥路段时,孙德良驾驶作案车辆已经快速行驶过来了。孙德良、孙德富看见左转弯处一家门口站有许多人拦截,并喊叫停车。为抗拒抓捕,孙德富讲;“俺哥,前面水泥路上站的那些人,肯定是刚才狗被偷的那个人打电话叫去的,你赶快开快一些,开过去吧,俺们只管跑吧”!孙德良减了一点车速后便继续向前冲。杜某在路边招手示意车停下,车没停,张某便跑到路中间,张开双手拦截车辆,并大声喊叫停车。孙德良只是踩了一点刹车、减了一点车速后,继续向前冲,且在张某被撞倒后驾车快速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为逃避群众和公安机关的追捕、盘查,隐匿证据,先后将剩余的“三步倒”毒狗药及被毒盗的狗扔掉;将作案车辆的牌照用车牌贴变换为皖K82165。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毒盗狗的价值为人民币225元。
同时查明:被害人张某系农村居民,受伤后呈植物人状态,四肢瘫痪,肌力Ⅰ级,大小便失禁,评为Ⅰ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48732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经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德良、孙德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失盗主发现后在逃跑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强行驾驶作案车辆将拦截的被害人撞致重伤及Ⅰ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并系共同犯罪。且孙德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故意伤害犯罪的前科。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德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孙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被告人孙德良、孙德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文俊经济损失1048732元,两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