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住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的吴某本想在市区租赁一套房屋用于做生意,却不料遇到了一位假房东,最后房屋没租成,房租却未要回,无奈之下,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假房东李某给付其已付的房租。
2011年4月1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并付给被告房租19300元,原告租用一个星期后,该门面房的真正房东收回了该房,故原告与被告于同年4月7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两个月内返还原告房租193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欠原告杨某房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93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逾期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利息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吴某房租19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