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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去要打井费,因言语不和起冲突,继而厮打,致人轻伤,触犯刑法,被判徒刑。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因索要打井费用一事与本村村民王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打斗中王某某右腿韧带处被李某某所伤,后经寿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某某右膝部受伤致半月板及内侧副韧带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经调解达成8万元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王某某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民事方面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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